销售退回、应税服务中止、销售折让或开票有误时,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数电发票。直接删除已开具文件,不能代替正式红冲流程,也无法完成对已发生业务的账务调整。
先核对蓝字发票状态
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,普通情形下,蓝字数电发票未进行用途确认和入账确认的,由开票方发起红冲并直接开具红字发票;已确认的,应按规定办理《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》及对方确认。特定发票、出口退税等事项适用相应规定。
红冲资料成套保存
保存退货或业务中止依据、原蓝字发票、确认单和红字发票,核对退款及账务处理。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受票方还应按规定处理进项转出。实际操作应依电子税务局当前流程和业务状态核实。
CHENGHUI